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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危险驾驶案公开听证 检察官提醒!酒后开车,千万“驶”不得!
时间:2021-11-24  作者:王金焕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加刑事案件办理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11月22日,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全面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等进行阐述和说明。最后,听证员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案件当事人真诚悔过地说道:“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错的机会,让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今后一定认真学法守法用法,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并且在亲戚、朋友当中现身说法,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延边铁检院将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坚持“应听尽听”原则,将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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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提醒广大驾驶员:

  前夜饮酒过量或者通宵饮酒,次日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也存在酒后驾驶的风险哦~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酒可以品,酒驾不可“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